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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敖晓爱对袁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敖晓爱,袁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财保11号申请人:敖晓爱,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袁光,男,1978年生,汉族,无职业,原住长春市双阳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袁光所有的吉AUV***号本田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价值80000.00元),并由担保人孟晓翠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袁光名下的吉AUV***9号本田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查封及扣押期间,不得有转让、赠与、抵债、毁损等处分行为。查封及扣押期限为两年;二、依法冻结担保人孟晓翠在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20.00元,由申请人敖晓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