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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XX清、安立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清,安立峰,邓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29号申请人:XX清,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安立峰,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邓瑾,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XX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立峰的工资70%、公积金、其名下的位于黄州区十三坡10号私有房产及被申请人邓瑾名下的位于西湖二路、东门路房产共计价值93.6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XX清以其在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93.6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立峰在其工作单位中国建设银行黄冈分行的工资收入70%,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安立峰在黄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的收入,冻结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安立峰名下的位于黄州区十三坡10号1幢4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邓瑾名下的位于黄州西湖二路23幢50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邓瑾名下的位于黄州东门路6楼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六、对申请人XX清在建设银行账号62×××88的银行存款93.6万元作为担保财产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X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曼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