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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3826王云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826号原告:王云虎,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俊,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41776763,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107、203、303、305室。负责人:纪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云虎负担。审判员  张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