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财保47号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丘号为37xx01的滨州安联风度柏林项目1号楼北侧101号、201号商业楼、3号楼北侧103号、104号、105号商业楼、4号楼(在建工程)及2-1-3201、2-1-3202、2-2-3201、2-2-3202、2-1-102、2-2-101号房产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丘号为37xx01的滨州安联风度柏林项目1号楼北侧101号、201号商业楼、3号楼北侧103号、104号、105号商业楼、4号楼(在建工程)及2-1-3201、2-1-3202、2-2-3201、2-2-3202、2-1-102、2-2-101号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立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