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汪燕与光山县泼陂河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燕,光山县泼陂河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汪燕,女,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山县泼陂河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辉,任该院院长。原告汪燕与被告光山县泼陂河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安强审 判 员 陈 义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