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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文天阁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孙良军、苏瑞平、陕西华鑫铝型材料有限公司、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文天阁典当行有限公司,孙良军,苏瑞平,陕西华鑫铝型材料有限公司,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文天阁典当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良军,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瑞平,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鑫铝型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文天阁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良军、苏瑞平、陕西华鑫铝型材料有限公司、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天阁典当行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陕证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良军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B4区迎宾大道138号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文天阁典当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院依法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案件款730613.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518元后剩余案件款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文天阁典当行有限公司。另查被执行人孙良军、苏瑞平、陕西华鑫铝型材料有限公司、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