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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3046号原告:张某,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毕某,女,1993年2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11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现已离婚。2016年5月26日,二被告因孩子先天性心脏病需住院治疗,向我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借款月利率10‰,期限10个月。经我多次索要,二被告支拖不还。被告王某、毕某未作答辩。原告张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被告王某于2016年5月26日为其出具的借据一枚,证明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借原告款10000元未还。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原告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原系夫妻,现已离婚。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2016年5月26日,为给孩子治病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未约定偿还时间。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给孩子治病,向原告张某借款1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存在,二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王某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出相关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二被告非因法定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王某、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文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