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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象山胜利之航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象山胜利之航水产有限公司,陈刚,张卫飞,陈安,王红霞,林吉成,陈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路218号。代表人:陈建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波,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徐汉威,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象山胜利之航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渔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刚,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卫飞,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安,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4号28户。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4号28户。被执行人:林吉成,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4号27户。被执行人:陈志华,女,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4号27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象山胜利之航水产有限公司、陈刚、陈卫飞、陈安、王红霞、林吉成、陈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胜利之航水产有限公司、陈刚、陈卫飞、陈安、王红霞、林吉成、陈志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60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