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合肥天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天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2014号原告:合肥天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士明,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天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天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天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合肥天海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