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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淋与李常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淋,李常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668号原告李淋,又名李刚领,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常领,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甄万领,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淋与被告李常领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