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向川平申请执行王梦凤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川平,王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向川平被执行人王梦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向川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应对被执行人王梦凤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长安路244号3栋1单元29楼4号建筑面积为118.73平方米的房屋(权证号:监证03730**)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梦凤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长安路244号3栋1单元29楼4号建筑面积为118.73平方米房屋(权证号:监证03730**)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