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三组,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中段。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中段。本院在执行谭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722民督15号支付令一案中,依法执行到位款项9000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部分执行完毕,剩余部分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督1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工资冻结到期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碧敬审 判 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