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有录与马国军马国强马晓燕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有录,马国军,马国强,马晓燕,苏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200号申请人:朱有录,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0日,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新村23号楼2单元101室。被申请人:马国军,男,回族,生于1979年9月19日,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上沙河北三巷7号12栋1层。被申请人:马国强,男,回族,生于1984年5月5日,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上沙河北三巷7号12栋1层。被申请人:马晓燕,女,回族,马国军之妻,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上沙河北三巷7号12栋1层。被申请人:苏乐,女,回族,马国强之妻,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上沙河北三巷7号12栋1层。本院在审理朱有录与马国军、马国强、马晓燕、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有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马国军、马国强位于米东区古牧地西路上沙河北七巷7号12栋1层,(马国军房产证号:乌房产证号米东区字第2013376362、20133744**号,土地证号:乌国用(2014)第126**号,马国强房产证号:2013374457、20133763**,土地证号:乌国用(2014)第125**号)予以保全,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国军、马国强位于米东区古牧地西路上沙河北七巷7号12栋1层,马国军房产证号:乌房产证号米东区字第2013376362、20133744**号,土地证号:乌国用(2014)第126**号,马国强房产证号:2013374457、20133763**,土地证号:乌国用(2014)第125**号。二、依法查封、冻结担保人冉爱民位于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村住宅,房产证号:米房古字第000111**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的权利。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黄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