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成凤阮平文与邓代雄郑德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平文,李成凤,邓代雄,郑德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123号原告:阮平文,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李成凤,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邓代雄,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郑德菊,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阮平文、李成凤与被告邓代雄、郑德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阮平文、李成凤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平文、李成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阮平文、李成凤负担。审判员 胡兴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