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成毅、陈军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成毅,陈军虎,陈亮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财保16号申请人:刘成毅,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被申请人:陈军虎,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被申请人:陈亮美,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申请人刘成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陈军虎、陈亮美共同所有的位于郎溪县建平镇福海花园小区7幢1502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成毅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郎溪县建平镇金城路商业街4号楼304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成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军虎、陈亮美共同所有的位于郎溪县建平镇福海花园小区7幢1502室(房产买卖合同备案号为:1401855号,预抵押登记号2014预0000395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