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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398号原告:王戈,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德虎,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负责人:侯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应当是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本案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并非原告王戈,即王戈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7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华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