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葛篱菊与广州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篱菊,广州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2号原告:葛篱菊,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美的城商业号楼1-301。法定代表人:申红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篱菊诉被告广州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葛篱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篱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5元,由原告葛篱菊负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