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合生与王秋根、栗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生,王秋根,栗崇福,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470号原告:李合生,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选鉴定机构,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王秋根,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卫,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系王秋根同事。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反诉。被告:栗崇福(用名栗春福),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崔永刚,任总经理职务。原告李合生与被告王秋根、栗春福、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合生以与被告王秋根、栗春福、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秋根、栗春福、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合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合生撤回对被告王秋根、栗春福、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李合生负担。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