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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京韩通物流有限公司、马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君,北京韩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监8号原审原告:马君,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原审被告:北京韩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村×××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学龙,职务不详。原审原告马君与原审被告北京韩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京0113民初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必钰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屈敬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