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媛媛与张文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媛媛,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媛媛,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张文,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张媛媛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特123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张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重庆市涪陵区丰聚成蔬菜专业合作社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文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