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964梅曙光与陈永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曙光,陈永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964号原告:梅曙光,男,49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被告:陈永正,男,32岁,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原告梅曙光与被告陈永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梅曙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元,由原告梅曙光负担。审判员 皋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秉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