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秦天扬、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天扬,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天扬,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杰,山东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秦天扬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一终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秦天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初乐坤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庞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