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彭艳红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李传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彭艳红,李传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再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同兴乡颜家冲。负责人:陈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仁伟,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艳红,女,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一审被告:李传细,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二审上诉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彭艳红、一审被告李传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13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彭艳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彭艳红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彭艳红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彭艳红负担。审 判 长 童赞辉审 判 员 肖卫江审 判 员 谢回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