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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波与魏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波,魏东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667号原告:何波,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魏东明,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何波与被告魏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何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35元,由原告何波负担。审判员  金忠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