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波与魏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波,魏东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667号原告:何波,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魏东明,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何波与被告魏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何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35元,由原告何波负担。审判员 金忠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