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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国猛与余西龙、石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西龙,石利,李国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西龙。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利。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金华,黄石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猛。上诉人余西龙、石利因与被上诉人李国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西龙、石利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西龙、石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西龙、石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余西龙、石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又明审判员  万 里审判员  魏美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