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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蒋某甲、蒋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甲,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农民,住沂南县,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乙,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农民,住沂南县。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3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京明、刘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甲与蒋某乙在大庄镇西太阳社区烧烤摊门头前因口角纠纷将蒋某丁双侧眼眶及腿部打伤,经鉴定,蒋某丁之双侧眼眶内壁骨折为轻伤二级。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惩处。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蒋某乙辩称是去劝架的,蒋某丁先追打我,才还手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与被害人蒋某丁系同社区居民。2016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蒋某甲因为蒋某丁在其烧烤摊门前晒小麦影响经营为由,二人发生口角,话不投机厮打在一起,被告人蒋某乙闻讯到场参入打架。后蒋某甲、蒋某乙用拳头击伤蒋某丁的面部,经鉴定蒋某丁双侧眼眶内壁骨折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后,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的亲属与被害人蒋某丁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蒋某丁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蒋某丁之双侧眼眶内侧壁骨骨折为轻伤二级。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一份,画面显示先是开始是蒋某甲与被害人进行了争论,争论中被害人有推、击动作,之后蒋某甲动手,被害人用木耙捣嫌疑人腹部,之后互相殴打,蒋某乙前去拉扯,殴打被害人一拳,并共同将被害人摔倒在地。将被害人放开后,被害人用木耙猛的击打嫌疑人蒋某甲,将木耙砸断。之后被害人持镢头跑向蒋某甲后,用镢头打蒋某甲,被蒋某甲夺下后,蒋某甲用镢头朝被害人大腿打了一下,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脸部,将被害人打倒后继续用拳头打被害人,被害人躺地上几分钟后爬起来后意图追打,被在场人阻拦。4、书证(1)常驻人口信息登记表两份,证实了两名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2)到案经过二份,证实了蒋某甲是被抓获到案,蒋某乙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调取证据清单一张,证实了调取视频监控的情况。(4)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明蒋某甲、蒋某乙无犯罪前科。(5)缴款单一张,蒋某乙主动缴纳一万元用于赔偿。5、证人证言(1)证人蒋某丙的证言,2016年6月5日下午,我到西太阳阳光社区的超市里买东西,就看见蒋某丁和蒋佰伟、蒋佰亮他们三个人打上块去了,蒋佰伟和蒋佰亮俩个人打蒋某丁,蒋某丁被蒋佰伟和蒋佰亮摁在地上拳打脚踢,蒋某丁爬起来就追着打蒋佰伟和蒋佰亮,拿了一把镢头准备打蒋佰伟和蒋佰亮,拿起镢头打蒋佰亮的时候,被蒋佰亮从手里把镢头夺去了,拿起镢头朝蒋某丁的右腿打了一下,又用拳头朝蒋某丁的脸上打,把蒋某丁打倒在地上了。(2)证人左某(被害人妻子)的证言,2016年6月5日17点左右,俺对象在馒头房前晒麦子。我从家里回来,就看见蒋伯福的眼睛和鼻子里都淌血,他拿着镢头要去打蒋某甲,我就跑过去拉仗,蒋某甲抢过去后就用镢头朝俺对象右腿打了一镢头,打完后把镢头扔了,又上去用拳头打俺对象,用拳头朝俺对象右眼打了一拳,还朝脸上打了好几下。我一看拉不开就报警了。6、被害人蒋某丁的陈述我在西太阳的沿街楼开了个馒头房,蒋某甲和蒋某乙在我的馒头房东边开了一个烧烤摊,2016年6月5日下午5点多钟,天要下雨,我堆晒在馒头房门前的麦子,蒋某甲就骂骂咧咧的说我不给他的烧烤摊留路,晒得麦子影响他的烧烤摊生意了。我们俩个人就吵吵起来了,蒋某甲就上来用手推我,我也推他,和他打一块去了,蒋某甲就用拳头打我的左眼一下,这时候蒋某乙接着上来了,上来就用拳头朝我身上和脸上打,我记得他朝我右眼打了一拳,这时他们哥俩把我放倒了按在地上打,起来之后我就拿起晒麦子的木头耙子打蒋某甲,我手里的木头耙子就断了,又拿起我门口的一把镢头准备打他们两个人,拿着镢头去打蒋某甲,打了蒋某甲一下被他夺过去了,接着蒋某甲用镢头朝我腿打了一下,上来用拳头又朝我右眼打了一拳,我家属左世莲就报了警。7、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我在大庄镇西太阳村阳光社区路北沿街房干烧烤生意,俺村的蒋某丁在我烧烤门口西边开了一家馒头店。2016年6月份,蒋某丁在门头口晒麦子晒到我的门头旁边来我门口吃烧烤的从西边就过不来了。2016年6月5日17时许,蒋某丁在门口翻麦子,我说你弄麦子就别晒我这边。蒋某丁一边说那不是你的地方,一边用胳膊朝我身上撞,我就上去用胳膊和肩膀撞了他一下,接着我们就动起手了,蒋某丁手里拿着木耙的,他拿起木耙朝我肚子捣了一下,接着我们两个人就抓挠上块了,俺哥蒋某乙站在门头口,过来拉仗,拉仗的时候我看见蒋某丁朝蒋某乙打了一拳,接着蒋某乙就朝蒋某丁的头部打了一拳,接着我就揽着蒋某丁的脖子把他放倒在地上了,蒋某丁起来之后,朝我后背打了一木耙,把木耙打断了。我被推到我家门口时,就看见蒋某丁拿着镢头过来了,我就把镢头夺下来,朝蒋某丁的腿打了一镢头,我一看他拿镢头要朝我把死里打,上去朝蒋某丁的左眼角用力捣了两拳,这时蒋某丁就被我打倒在地。(2)被告人蒋某乙的供述,我和俺村的蒋佰亮在杨家坡镇西太阳社区门口的西边经营一家烧烤店,蒋某丁在我们旁边开了一家馒头店。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四点多钟的时候,蒋某丁晒的麦子用手扶拖拉机和石头把从西边去俺烧烤摊的路堵死了。我和蒋佰亮就想去找蒋某丁,叫他把麦子拾掇拾掇。蒋某甲就去找蒋某丁商议,看见他俩打起来了,我就赶紧过去拉仗,我拉仗的时候蒋某丁骂骂咧咧的,我拉仗的时候被蒋某丁打了一拳,我就恼了朝蒋某丁的头部打了一拳,接着我和蒋某甲把蒋某丁摔倒了,蒋某丁起来之后,拿起摊麦子的木耙子朝蒋某甲的后背打了一耙子,把木耙子打断了。蒋某丁还是不依不饶,接着就和蒋某甲又打一块去了。蒋某丁打不过蒋某甲,拿起镢头追蒋某甲。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某甲质证称,对方先动的手才引起的打架;蒋某乙称本意是去拉架,对方先打人才打他一拳。因双方是互殴行为,二被告人的质证意见都不影响伤害事实的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不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动手打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的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蒋某乙又系投案自首,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应到沂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明霞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