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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方东、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东,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异16号申请执行人:刘方东,男,195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28C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方东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其名称变更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的被执行人由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二、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3)诸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玲代理审判员 惠 晖人民陪审员 夏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