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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信友、陈春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信友,陈春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信友,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鹿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1月15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春莲,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鹿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月10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信友、陈春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信友、陈春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卢信友在鹿寨县XX镇XX村XX屯家中商店开单接收“六合彩”单进行赌博活动,然后部分自己“吃单”,部分通过手机报码给上家被告人陈春莲,卢信友每期均从上报投注单金额总额中获取10%的“水钱”。另查明,1、2016年11月3日20时许,公安机���在XX镇XX村XX屯XX商店内当场抓获正在接受“六合彩”投注单的被告人卢信友及购买“六合彩”投注单的卢某等人,并查获卢信友用于报单的手机一部、“六合彩”记账单十张,“六合彩”资料单五张、“六合彩”底单二十七张;卢信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2、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春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3、被告人陈春莲供述其开设赌场期间,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全部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信友、陈春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人覃某、蒙某真、卢某的证言,被告人卢信友、陈春莲的供述,公安机关所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辩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书、讯问光碟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信友、陈春莲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六合彩”投注单,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机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信友、陈春莲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卢信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春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信友、陈春莲是初犯,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且鹿寨县司法局同意卢信友、陈春莲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春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卢信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零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款500元折抵罚金,余下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陈春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卢信友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六合彩”记账单十张,“六合彩”资料单五张、“六合彩”底单二十七张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覃锦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莉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