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恢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善举与王祥彬、郭宇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善举,王祥彬,郭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恢471号申请执行人:周善举,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祥彬,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郭宇飞,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善举与被执行人王祥彬、郭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善举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善举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窑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