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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恢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善举与王祥彬、郭宇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善举,王祥彬,郭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恢471号申请执行人:周善举,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祥彬,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郭宇飞,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善举与被执行人王祥彬、郭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善举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善举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窑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