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张老二与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老二,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老二,女,汉族,1929年12月5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法定代表人:王家勇,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老二因与被申请人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宁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老二申请再审称,张老二与新宁村委会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了一段时间,新宁村委会中途毁约,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张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认定本案纠纷属于村民自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老二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自治。张老二所在村民小组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所产生的收益应归村民小组所有,重新调整了村民小组成员承包的土地。村民小组的上述行为系集体组织的自治行为。因此,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老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亚男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