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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翁建东与陈英、庐山区佳佳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东,陈英,庐山区佳佳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2996号原告翁建东。被告陈英。被告庐山区佳佳超市,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73号供电局门面。经营者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建东与被告陈英、被告庐山区佳佳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翁建东提供的地址及电话号码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陈英、被告庐山区佳佳超市。本院认为,原告翁建东提供的被告陈英、被告庐山区佳佳超市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均不准确,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法庭提供二被告的具体地址,故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建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360元,退还原告翁建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钟 蕾审判员 詹 擘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