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督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召富与吴高德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召富,吴高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54民督56号申请人:周召富,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吴高德,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周召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召富称,被申请人吴高德因工程项目找其借款共计385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吴高德分别于2013年8月30日、2014年12月5日出具的借条两张,要求被申请人吴高德给付申请人周召富借款本金385000元,同时申请人周召富自愿放弃要求被申请人吴高德支付利息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高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召富借款本金385000元。申请费2358元,由被申请人吴高德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