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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转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艳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一部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闽E×××××号)沿芗城区胜利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凤凰尚城小区路段时,遇被害人田某自人行横道由右往左方向行走,被告人卢某某未停车让行,致其驾驶的货车碰撞被害人田某,造成被害人田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田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田某不负本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系头面部外伤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田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1、简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闽辉跃司鉴[2017]车检字第219号交通事故车辆司法检验鉴定意见,闽鼎[2017]毒检字第L34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漳)公(芗交)鉴(医)尸字[2017]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详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接出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某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真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