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玲与被告任保忍、闻喜县宝达运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闻喜营销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任保忍,闻喜县宝达运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闻喜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699号原告:张桂玲,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保忍,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闻喜县宝达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安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闻喜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魏红临,经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桂玲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在本院2017年4月13日所立的(2017)晋0823民初66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提出,本案系原告重复起诉。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退回原告张桂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耿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