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华与李淑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李淑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241号原告:吴华,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长浩,新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淑兰,女,1956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吴华与李淑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吴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诉,其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吴华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