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已判决)窜至桐柏县城关镇交警大队西边时,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交警大队西边的三轮车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过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值9000元。周某将该车盗走后驾驶该三轮车到桐柏县312国道平氏镇桥头找到被告人张某,张某答应帮周某卖车,之后周某将车开到张某家中。张某在明知道该车是盗窃的三轮车,张某依然介绍卖给桐柏县平氏镇居民吴某,张某和吴某两人在商定好价格后以4500元价格卖给吴某,吴某同意购买该车,两人之后驾驶该三轮车到桐柏县埠江镇修理该三轮,并商量第二天签订协议,两人修理该三轮车后,吴某驾驶该三轮车正在拉客时候被被害人张某发现,被害人将该三轮车开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张某、吴某等人证言,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情况查询,到案证明,视频截图,被告人张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赃车已退还给被害人,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