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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4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桂芬诉被告王培红、庞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414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原告张桂芬与被告王培红、庞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4140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12民初4140号判决书中第七页第14行、第17行中的“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补正为“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审 判 长  崔长祥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人民陪审员  张延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亚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