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丁晓忠与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忠,张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363号原告:丁晓忠,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张志成,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丁晓忠与被告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丁晓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晓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