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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丁晓忠与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忠,张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363号原告:丁晓忠,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张志成,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丁晓忠与被告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丁晓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晓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