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延飞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飞,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498号原告王延飞,汉族,现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代理人唐立新,公民身份证×××,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黄永刚,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超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武公路0.5公里处。负责人王树东,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超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延飞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廷飞撤回对二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961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王廷飞承担。审判员  李振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