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光耀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光耀,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刘云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耀,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书威,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朱号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伟,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威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光耀、原审第三人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房地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370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威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业、赵迪、被上诉人刘光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原审第三人华东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3701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付春香审判员 林晓光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