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利、赵立东等与王玉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赵立东,王玉杰,王成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70号原告:张利,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6月16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赵立东,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7月20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林,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杰,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6月28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王成立,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7月2日,住河南省社旗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赵立东与被告王玉杰、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赵立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赵立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赵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5元,减半收取2922.5元,由原告张利、赵立东承担。审 判 长 张本品审 判 员 申莹萍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刁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