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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利、赵立东等与王玉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赵立东,王玉杰,王成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70号原告:张利,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6月16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赵立东,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7月20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林,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杰,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6月28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王成立,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7月2日,住河南省社旗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赵立东与被告王玉杰、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赵立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赵立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赵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5元,减半收取2922.5元,由原告张利、赵立东承担。审 判 长  张本品审 判 员  申莹萍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刁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