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向树才、徐高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树才,徐高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树才,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徐高寿,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向树才与徐高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树才于2016年5月31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高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高寿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向树才案款230050.31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3351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树才如发现被执行人徐高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