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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与被告汤平、朱文仙、张涛、张世贵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汤平,朱文仙,张涛,张世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5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原城关镇水西大道中段177号。法定代表人瞿正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顺国、龙明敖,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汤平,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朱文仙,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张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张世贵,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与被告汤平、朱文仙、张涛、张世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