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蔡某、董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董某,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董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长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