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草市镇吉加彩钢瓦加工厂与东丰县天润粮油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草市镇吉加彩钢瓦加工厂,东丰县天润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草市镇吉加彩钢瓦加工厂。被执行人东丰县天润粮油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丰县天润粮油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