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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志萍与张立军、海伦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萍,张立军,海伦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342号原告:朱志萍,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10831967********,汉族,住海伦市海事达小区东厢房**号楼***室。被告:张立军,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0********,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建安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海伦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志萍诉被告张立军、海伦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立军、海伦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朱志萍106万元,并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此款于2017年8月1日前履行;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3,316.92元,减半收取计11,658.46元,由原告朱志萍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卫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矫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