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70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成林巴毛诉被告青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林巴毛,青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01民初42号原告:成林巴毛,女,藏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仲达乡塘达村人,现住青海省玉树市折龙达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系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开元路法定代表人:候文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系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林巴毛诉被告青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林巴毛以变更诉讼请求或增加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林巴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经减半后应收取25.00元,此款由原告成林巴毛自行承担。审判长 :朋措扎西审判员 :李 军兰审判员 :安 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仁青看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