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3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长文与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久寨农副产品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文,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久寨农副产品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文,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久寨农副产品经销处。经营场所:大连市金州区。经营者:孔庆玉,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本院在执行李长文与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久寨农副产品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874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3000元,执行费1260元。另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暂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和证券登记信息,原保全的债权因名称不同第三人拒绝付款,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第三人同意付款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袁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