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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世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成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世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黄成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0民初2040号原告:黑龙江世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权勇铉,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强,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成凤,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朝鲜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黑龙江世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成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黑龙江世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6年,被告曾在原告处工作,后辞职去大连市发展。2010年,被告来到原告处,希望能在大连市成立黑龙江世一国际旅行社大连分公司,自荐成为分公司负责人。原告与被告协商确定,被告自行出资、自负盈亏,于同年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为负责人,业务范围为国内旅游咨询。2012年初,在被告保证下,原告为游客办理赴韩旅游,游客非法滞留,原告受到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的行政制裁。原告通过董事会议通过关于取消大连分公司业务经营权的决定,撤销被告分公司负责人资格,同年没有为被告提供大连分公司营业执照年检手续。2013年12月31日,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吊销黑龙江世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营业执照。2014年9月,原告陆续接到游客投诉,被告以黑龙江世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名义继续招揽游客,骗取游客保证金不予返还。被告已下落不明,原告积极寻找也未找到被告。原告和被害人多次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都未予立案。后被害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返还保证金等责任。王爱青、祁香娥、赵浩、谢焕生都举证证明将担保金和押金交付给被告。法院判决原告返还王爱青担保金50000元及利息、返还祁香娥担保金52050元及利息、返还赵浩担保金49300元及利息、返还谢焕生押金65000元及利息。原告不服判决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原告已分别给付王爱青300**元、祁香娥30000元、谢焕生押金65000元,赵浩案经法院执行原告担保金493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迟延履行金1000元、申请执行费640元,以上四件案件,原告共给付178040元,尚欠王爱青200**元、祁香娥22050元,共计220090元。原告办理王爱青、祁香娥、赵浩案支出二审案件受理费3202元,办理王爱青、祁香娥、赵浩、谢焕生四件案件支出律师费、差旅费、交通���3万余元。以上原告支付的担保金、押金等全部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私自收取游客担保金和押金,造成游客损失,已经法院判决原告给付,原告已给付上述款项,该款项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担保金151350元、押金650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迟延履行金1000、申请执行费640元,合计220090元;2、判令被告赔偿案件受理费3202元、其他损失3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组,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永昌人民陪审员  张慧杰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野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