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东、陈金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陈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1刑初65号公诉机关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曾用名王东林,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及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2010年5月4日因吸毒被原江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3月2日因吸毒被原江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执行逮捕。捕前家住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办事处。现羁押于江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陈金雄,曾用名陈五八,绰号“五八”,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及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2013年9月26日因吸毒被原江川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4年1月8日因吸毒被原江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3月6日因吸毒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3日被原江川县公安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2017年1月10日因吸毒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执行逮捕。捕前家住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捕前暂住玉溪市江川区。现羁押于江川区看守所。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金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陈金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及6日期间,被告人王东二次至玉溪市红塔区向一名绰号“小四川”(在逃)的男子,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6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告人王东分别三次在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爱尚网咖一楼门口、星云路瑞光荞饼屋门口(爱尚网咖对面路边)向陈金雄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16片。被告人王东在江川区大街街道小花园邮政储蓄银行三楼2号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赵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其余甲基苯丙胺片剂被被告人王东及他人吸食。2017年1月8日晚22时许,被���人王东在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爱尚网咖内,被民警抓获,并缴获毒品可疑物片剂34片,净重3.15克,缴获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8日,被告人陈金雄在租住的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楼房间内多次容留王东、杨某、赵某、李某、“小二猫”、“少保”(二人未到案)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东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告人陈金雄容留他人在自己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告人王东、陈金雄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陈金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王东、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陈金雄进行判处,并针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王东、陈金雄在开庭审理过程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定性均未提出辩解,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东贩卖毒品的事实。2017年1月4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王东至玉溪市红塔区向一名绰号“小四川”(在逃)的男子,以700元的价格购买2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东在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瑞光荞饼屋门口(爱尚网咖对面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向陈金雄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晚上20时许,��告人王东在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爱尚网咖一楼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又向陈金雄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次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东在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瑞光荞饼屋门口(爱尚网咖对面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向陈金雄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6片。其余甲基苯丙胺片剂被被告人王东吸食。2017年1月6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东至玉溪市红塔区向一名绰号“小四川”的男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4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东在江川区大街街道小花园邮政储蓄银行三楼2号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赵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其余甲基苯丙胺片剂被被告人王东及他人吸食。2017年1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东在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爱尚网咖内,被民警抓获,并缴获毒品可疑物片剂34片,净重3.15克,缴获毒���可疑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被告人陈金雄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金雄与杨某二人在陈金雄租住的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楼2号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片。2016年12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陈金雄与杨某二人再次在陈金雄租住的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楼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片。2017年1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金雄与王东、杨某三人再次在陈金雄租住的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楼房间内一起吸食由王东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6片。2017年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东邀约陈金雄、李某至玉溪市中卫购买10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三人回���被告人陈金雄租住的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楼2号房间内一起吸食。2017年1月8日凌晨3时许,在被告人陈金雄租住的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楼房间内,赵某将从王东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分1片给“小二猫”(未到案)吸食;而陈金雄、“少保”(未到案)也分别吸食了王东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各1片。上述事实,有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等物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赵某、李某、杨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东、陈金雄的供述、公安机关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毒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王东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应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陈金雄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东、陈金雄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金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东、陈金雄当庭认罪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缴纳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十日)。二、被告人陈金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罚金缴纳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十日)。三、随案移送的涉案毒资人民币900元、白色直板lephone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代留平人民陪审员 李从斌人民陪审员 董周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梦瑾 来源:百度“”